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