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