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