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