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