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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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