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