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