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