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