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被引用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