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