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