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