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