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