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