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3.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