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一)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 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第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