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