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