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