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