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六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 第四十七条 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