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