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