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