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经济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