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的工作; 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