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的工作;

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