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