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