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