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六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