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