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