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其他专门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