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经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