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认证工作的管理、检验、检查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