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