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