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内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的;
在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