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其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摊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