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停业、终止,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有权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或者由职工自谋职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