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厂长(经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企业所有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