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所有者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应当责令其停产或者转产,直至建议有关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因生产、销售前款所指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