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和办法。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条 企业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百分之六十,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企业的各项基础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