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依法缴纳税金;
依照国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上交支农资金和管理费;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按期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
努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安全生产;
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依法履行合同;
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职工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