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