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