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