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