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按本条(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确定分配,应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