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八十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十一条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主持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设副总会计师。 第八十二条 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第八十三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八十四条 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八十五条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本位币。 第八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帐目,除按记帐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第八十八条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十九条 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九十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