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凭批准证书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