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构如发现前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