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的头两年至三年可申请减免所得税。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的头两年至三年可申请减免所得税。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